高苑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評審辦法

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教評會通過

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日教評會通過修正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經教評會通過修訂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經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經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經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高苑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升等教師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送審講師者,須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取得助教證書,於本校繼續任職擔任助教至今滿四年以上,且連續四年考績甲等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二、送審助理教授者,須取得講師證書並於其年資起算開始,於本校擔任講師至今滿三年以上,且連續三年考績甲等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三、送審副教授者,須取得助理教授證書並於其年資起算開始,於本校擔任助理教授至今滿三年以上,且連續三年考績甲等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四、送審教授者,須取得副教授證書並於其年資起算開始,於本校擔任副教授至今滿三年以上,且連續三年考績甲等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上述考績係依照本校教職員工績效評量辦法,評量其品德操守、教學、研究、服務、學生輔導、行政工作配合、建教合作之成績。

第三條  申請升等之著作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與任教科目相符,且係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為已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

二、代表著作一篇,參考著作為申請講師者至少二篇、助理教授至少二篇、副教授至少二篇、教授至少三篇。

三、在五年內或從取得原等級教師資格起至本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參考資料。

第四條  教師升等之程序如左:

一、初審:申請著作升等教師將有關資料送交各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後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前送人事室彙整並審查基本資格。

二、外審:初審通過後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就編制、課程及申請人服務成績等因素,審查是否准予送審後,再送請校長圈選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三、複審:外審通過後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再次審議報請教育部複審。

四、升等教師經報教育部審查合格後,以載於教師證書之年月起算年資。

第四條之一  教師升等外審費用得由獎助教師研究進修經費支付。

第五條  提出送審升等者若經校教評會審核不通過者,第二年得再申請送審升等。

第六條  本校教師之升等著作報教育部審查未通過者,得於教育部復函到校之日起一年內補送,但以乙次為限;逾期未補送者視為棄權。但得以下學期重新申請。

第七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申請著作升等教師,依據本校訂定之教師升等評審標準表評核。

第八條  申請本校進修學位教師,進修期間若申請著作送審,其著作需以本校名義發表。送審教師需填具保證書,保證送審通過後至少需留校服務二年;若送審未通過,則需於三年後始得再以學位送審。

第九條  兼任老師之升等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條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取得講師證書而仍繼續在職得依規定送審升等副教授。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研議決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